刑法论文_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规制:理
文章目录
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刑法规制的理念
(一)信息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需要
(二)不作为犯式刑事立法的治理理念
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事立法体现
(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性质厘清
(二)配合义务作为刑事处罚根据的正当化考量
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刑事义务适用困境
(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概念模糊导致立法虚置
(二)对法定后果的理解存在偏离
四、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适用的应然进路
(一)行政责令改正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明确性的消解
(二)法定严重情节的抽象化修正
五、结语
文章摘要:网络时代国家对平台企业有刑事治理的必要。针对网络犯罪治理范围有限扩张的需要,与网络监管采取的国家主导、企业代为管理的治理思路,应运而生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设置了较为复杂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也因此导致该罪名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责令改正与严重情节三个方面的适用困境,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多数情况难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导致本罪或甚少适用或错误适用。对此应当扩张理解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责令改正要件应当作为限制性要件,保持其在罪名判断中的因果关系限定作用;而对于法定严重情节应当进行抽象性修正,以符合本罪的整体运行逻辑。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4180/j.cnki.1004-0544.2022.04.012
论文分类号:D924.3
文章来源:《信息网络安全》 网址: http://www.xxwlaqzz.cn/qikandaodu/2022/0508/662.html